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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08-03-06 09:05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点击: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稳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明山区区域内发生的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涝、暴风、冰雹、雷电、病虫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明山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明山区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救灾应急指挥部),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委副书记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广播电视局、公安明山分局和明山国土所组成。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应急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紧急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紧急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二)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 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 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3. 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
4. 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按程序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 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 完成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应急工作。
2.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组织调拨和供应区级救灾物资。
3.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4.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和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后损失调查和损失评估。
5. 区卫生局负责调动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6. 区林业局负责承担护林防火指挥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森林防火、防虫害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的恢复。
7.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工作;修复灾后水利设施;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8. 区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的恢复和重建。
9.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及恢复。
10.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村级道路。
11. 公安明山分局负责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12. 明山国土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指导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三、救援人员及救灾物资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驻区部队和受灾区域干部群众组成。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灾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物、被褥、饮用水和其它生存品。抢险物资由交通、卫生、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储备、筹集;救灾物资由民政部门储备、筹集。
四、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分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 农作物绝收面积达20,000亩以上;
2. 倒塌房屋达1,500间以上;
3. 因灾死亡人数超过15人以上(含15人);
4. 森林火灾、虫害受灾面积在1,500亩以上;
5. 直接经济损失达900万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 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0亩以上、20,000亩以下;
2.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3. 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15人以下;
4. 森林火灾、虫害受灾面积在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
5. 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900万元以下。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
1. 农作物绝收面积3,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
2. 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 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4. 森林火灾、虫害受灾面积在3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5.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四)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
五、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镇、街必须在2小时内向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上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损失,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六、应急行动
(一)转移安置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当地镇、街组织实施,在城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同时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用水、食物、衣物、被褥、药品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受灾区域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火灾、瘟疫等。
(二)紧急救援
1. 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 组织卫生及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治疗。
3. 城管、交通、广播等部门和单位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及线路进行抢修。
4. 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体,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区民政局要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七、附则
1. 本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2. 必要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紧急避灾、转移安置灾民、抢救伤员等方面内容组织演练。
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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