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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新明街道办事处2016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7-09-12 17:30来源:未知 点击: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概况

一、主要职责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决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保护环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动员和领导居民及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制定并实施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调解决行政事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 
    (五)负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原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的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普法教育工作,维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企业服务、在地统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人员就业、社保、退管等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协助武装部门做好国防动员、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森林防火、防汛、防风、防旱、防震、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抢险救灾、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只包括新明街道办事处一家决算单位。

第二部分  本溪市新明街道办事处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2016年新明街道办事处收入总计392.98万元。
(二)、支出总计392.98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8.74万元,教育支出0.98万元,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4.77万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23.44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17.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88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2016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2.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3.34万元,项目支出229.64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2.98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98.74万元,教育支出0.9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4.77万元,城乡社会事务支出23.44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17.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88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1万元。
1.公务接待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新明街道办事处2016年部门决算中,本年收入为392.98万元,同比增加4.76万元,增长1.23%,主要是因为2016年办事处维稳工作增加,相应经费增多。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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