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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巨贪"戏码缘何不断上演 ——从陈伟杰受贿案看"村官"腐

时间:2014-11-04 14:24来源:未知 点击:

    数据显示,中国约60万的行政村里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加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小村官、大腐败”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高立庄,北京西南四环的一个村。每天,南方进京的动车从这里呼啸而过。尽管没有支柱产业,但“生”在首都,土地就成了这个村最大的本钱。以“土”换“金”,城镇化飞速发展为村民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陈伟杰也因“村官”身份,成为了“土地爷”。身为村干部,在“金土”交易面前,他连连失守。

  坐地生财,廉洁底线失守
当权力与土地利益结合在一起,它的含金量就会倍增。一旦廉洁底线失守,权力就会成为失控的恶魔,把人推向腐败的深渊。

  陈伟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原党总支委员,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9月1日,陈伟杰因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1971年出生的陈伟杰是改革开放浪尖的一代。初中文化的他,也曾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由于政治素质过硬,再加上颇具经济头脑,陈伟杰很快被委以重任。高立庄村党总支委员、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36岁的陈伟杰走马上任。

  刚上任的时候,陈伟杰也怀有一腔热情,理思路、谋发展。但伴随着土地资源市场价值的激增,陈伟杰权力的“含金量”也不断增加。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他发现,往日名不见经传的村民一夜之间得到了少辄几百万,多辄上千万、上亿元的补偿款。

  牛车瓦房,豪车豪宅——巨大的反差让陈伟杰这个“土地爷”有了坐地生财的欲望。在“金土”交易的不断刺激之下,在满目豪奢的物质世界里,陈伟杰的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移,拜金主义思想开始膨胀,私欲开始填补他的心灵空白。

  出借村集体资金1.9个亿、帮助企业贷款11个亿,索贿240万元。“拿了这么多的钱,肯定跟帮过他们公司有关,整体上是对应的。”狱中的陈伟杰如此剖析自己。他认为,这些靠拆迁获利的“土豪”们是靠着自己才发财的,他理所当然该分一杯羹。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开豪车、住豪宅——为了实现自己的“土豪”梦,陈伟杰的廉洁底线逐渐瓦解,丧失了理想信念,彻底迷失了人生方向。短短7年间,他就利用职务便利,在旧村改造、征地拆迁等业务中,多次向孙某、刘某、潘某等人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625万余元。

  “这就是资源性腐败——从村集体的土地、矿产和林业等资源中谋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说,“而且,越是涉案金额大的村官腐败,越是和资源关系密切。”在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撰写的《官员形象危机(2012)报告》中,村干部贪腐问题最突出的共性便是与土地利益的关联性极强。

  浙江省永嘉县新桥村原村委会主任余乾寿,在拆迁和安置房项目中,贪贿3000余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曾涉嫌收受一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好处费”……当权力与土地利益结合在一起,它的含金量就会倍增。一旦廉洁底线失守,权力就会成为失控的恶魔,把人推向腐败的深渊。

  “我家里的4个老人身体都不好,妻子没有工作,还要照顾3个孩子。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踏踏实实做人,绝不会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审判庭上,陈伟杰声泪俱下。可是,世上没有后悔药。陈伟杰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只能在囹圄中反思自己的罪行,为他人敲响警醒的钟声。

  恃权轻法,法治防线失守
法治意识淡薄,监管乏力,权力再小,也能变成腐败的恶魔。

  据了解,高立庄村有三套班子:党总支委员会、村委会、高立庄村投资管理公司。由于村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包括了村委会和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领导,所以,党总支会议就能把主要的事情定下来。“村委会和高立庄投资管理公司很少开会了,拆迁的事情都是陈伟杰全权负责。”该村原党总支书记说。甚至在一次出借村集体1.9亿元资产的时候,陈伟杰也只需“跟党总支书记碰了下头,就同意了”。

  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村级组织管理混乱,这不仅为权力失控提供了机会,更为腐败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身兼村党总支委员、村企董事长兼总经理两职,陈伟杰集党务、企业决策权于一身,职位不高,能量却很大。

  “他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按规定可以不补偿,但我还是给他补偿了。”在2008年的一次拆迁中,陈伟杰违规操作使企业主刘某获利。为此,他要了30万元好处费。一次拆迁,要30万;再一次拆迁,要100万……在“土”与“金”的交易间,陈伟杰手中的权力一次又一次失控。

  法治意识淡薄,监管乏力,权力再小,也能变成腐败的恶魔。据调查,“村官”腐败案件频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法律意识的淡薄。“村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识缺失。例如,长春市二道区岗子村原村委会主任张某,是公认的“老好人”。在多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审批表、虚假协议、证明上签过字。提审问他:“你知道你的签字意味着什么吗?”他回答:“村民办事不容易,村支书让我签我就签了……要知道犯罪,我说什么也不签。”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他村民自治法规规定,在村官日常权力运行中,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纪行为归纪检监察、土地征用由国土部门管……可谓方方面面都有监督者。

  “但是,看上去有不少部门管理,其实是多家管理谁都没有管理。”有学者将对村官的监管概括为“内部监督太软,外部监督太难。”村民自下而上的监督阻力重重。“法律规定,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但现在,村民自治往往变成‘村委会自治’。”支振锋说。内部的监督,同样疲软乏力。记者梳理发现,在一些农村,党组织(党支部)、自治组织(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多由一套人马运作。“几块牌子,一套班子”导致有的“村官”身兼数职,集党务、村务和财权于一身。陈伟杰案就是一个典型。

  权力失控的地方,总是腐败的重灾区。但法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挑战法律者,必将受到严惩。如今,等待陈伟杰的是17年的囹圄之苦。

  依法民主治村,挤压腐败行为活动空间
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职权,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才能避免陈伟杰之流在监督的盲区,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继续吞噬民脂民膏。

  海口市5名村干部利用协助征占土地的职务便利,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涉嫌受贿5000多万元;北京市高立庄村陈伟杰受贿1625万余元……

  近年来,“村官”腐败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手段及犯罪形式亦趋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统计发现,“千万级村官”大多来自广东、浙江、江苏以及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

  蚊蝇之腐猛于虎。小官巨贪现象正成为破坏农村法治建设的一大罪魁祸首,其对社会公平正义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村支书则是各级党组织联系9亿农民的“神经末梢”。在一些人眼中,他们“是官非官,是民非民”。人们或许难以置信,村干部并非手握国家权力的官员,却为何屡屡能够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除了村干部价值观偏移,直接催化贪腐行为外,“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巡视员曹国英表示。

  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不少地方没有遵照执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少数村干部依旧大权独揽,不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将权力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被举报拥有20亿资产的村官周伟思为例,周伟思只是在旧村改造项目中游说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就得到了上千万的好处费。

被举报坐拥巨额资产的“村官”周伟思

  权力监管乏力,法律执行缺位,村级组织负责人又不自律,农村法治与“村官”廉洁怎能实现?!试想一下,如果村民自治的法律落实到位,“村官”们岂敢恃权轻法;如果权力监管能够及时跟上,“村官”腐败的局面何至于如此。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曹国英认为,村干部自身形象,特别是为民服务是否廉洁公正,直接决定广大农民对党和政府的看法,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因此,预防“村官”腐败,建设一支勤政、廉洁、高效的村干部队伍,对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要实行依法民主治村,挤压腐败行为活动空间。”曹国英强调,只有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职权,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维护村民合法权利,才能避免陈伟杰之流在监督的盲区,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继续吞噬民脂民膏,破坏公平正义甚至社会稳定的根基。

  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乡镇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核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对村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该处理的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法办的法办。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形成震慑,使村干部不敢贪、不敢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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